台灣生態學會生態志工服務辦法

 

 

一、爲組織本會生態志工進行生態監測、生態教育、山林復育、環境保護行    動之服務,爰訂「台灣生態學會生態志   工服務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凡年滿18歲,且熱愛環境生態者,皆可加入本會志工。
三、志工須完成志工培訓課程,始可核予本會志工服務證。
四、志工服務證一年核發一次,曾受過本會志工培訓課程,且依規定完成服
       務時數者,得直接換證。
五、志工義務:每月須排定12小時或一年累計144小時,協助本會進行生態監
       測、 生態教育、山林復育、環境保護行動之服務。
六、志工權利:可參與台灣生態學會生態志工、會員專業課程認證;服務時
        數累計300小時者,本會核予榮譽證予以獎勵。
七、志工於每次服務後,本會將核予服務時數認章,並登錄於本會志工服務
       資料冊。
八、因故於排定日期無法服勤時,必須於三日前通知本會。
九、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時,最遲應於二週前向本會提出申請,經審核後辦理資格保留手續。
十、志工服務期間中途無法繼續服務時,必須繳回識別證。
十一、服務期間,凡有怠忽職責、行為不良,有損本會之聲譽並經查屬實者,逕行撤銷其志工資格。
十二、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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